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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 市政新聞

2010年11月28日 星期日

台中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書應檢附書件

一、 應檢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 檢查報告書一份
◇ 檢查結果通知書四份(正本三份予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檢查人,副本予使管科壹份)。
※建築物使用許可

◇ 使用執照存根影本(建築物建築地址如與申報地址不符時,應再檢附門牌整編證明)。
◇ 舊有合法建築物四種文件之一(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戶口遷入證明、完納稅捐證明、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西屯區地區須證明民國65年5月23日前,大坑風景區須證明民國65年8月25日前,西屯部分地區、南屯、北屯區須證明民國66年1月18日前,其餘地區須證明民國45年11月1日前完成))。
◇ 違章建築(免附證明文件)。
◇ 房屋權利證明影本(如建物無辦理保權登記時,則以地籍登記簿謄本代替)。

※申報範圍現況平面圖

◇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檢查記錄簡圖。
◇ 建築物設備安全檢查記錄簡圖。
◇ 現況照片(需足以證明檢查現況,即應檢查項目部分均應拍照紀錄,供作抽複查參考)。

※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之認可證(注意認可證有效期限是否逾期)

◇ 專業檢查機構認可證
◇ 專業檢查員認可證

二、 依法令規定需要檢附書件:

◇ 營業登記證影本。
◇ 公共意外責任險(A1、B類、C1、D1、D5、F1、F2、F3類組必須檢附)。
◇ 火險或其他保險證明文件(非前款例舉類組,申報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為供公眾使用且對外營業者)。
※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必須檢查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或內部裝修材料者,應檢附下列四種文件之一)。

◇ 內政部核可之耐燃工證明及(廠商出貨證明或廠商施作切結)。
◇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證明文件及(廠商出貨證明或廠商施作切結)。
◇ 本局核發室內裝修證明。
◇ 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切結書(85,5,29前核准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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