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 63 條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
1.本會會員區分如下:
一、開業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商業登記證照,從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得實際執行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項目檢查簽證業者)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得加入本會,稱為開業會員。
二、執業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商業登記證照,載明經營『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稱為執業會員。如經本會輔導或自行取得內政部核准之證照後,填寫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補繳其他會費後,得正式成為本會開業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稱為贊助會員。
2.填具入會申請、會籍卡、會員代表名冊等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公司、行號申請加入本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
(2)會員會籍登記卡四份。
(3)會員代表登記卡四份。
(4)公司、行號登記證照影本一份。
(5)會員代表身分證影本一份。
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將上開登記卡各二份、證照影本一份報經主管機關核備,經通知繳納會費,並領得會員證後,始得為本會會員。
3.繳交會費:
一、入會費:本會會員入會時,均應一次繳納新台幣玖仟元。
二、常年會費:開業會員及執業會員均應每年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捌仟元。
三、贊助會員均應每年一次繳納新台幣肆仟伍佰元。
公會會址:41251臺中市大里區新仁路二段258號1樓
連絡電話:(04)2485-3210
傳真電話:(04)2483-6413
附表一 入會申請書
附表二 贊助會員入會申請書
附表三 贊助會員資料表
附表四 異動申請書
附表五 會員會籍卡
附表六 會員指派代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