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時代快速進步、簡政便民,及響應環保推動無紙化,
並落實專業檢查人簽證制度,以提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效率,及申報作業流程更
為透明化、標準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定期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
建築機關申報。
三、本要點執行對象為本縣轄內應辦理公共安全申報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四、申報手續:
(一)申報人應於有效申報日前三十日內,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依規定檢查項目實施現
況檢查。
(二)專業檢查人登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系統」製作申報書資料並上傳下列書件
電子檔:
1.申報書(檢查報告書)
2.檢查紀錄簡圖
3.現況照片(含專檢人員現場照片,每張照片均應顯示檢查登記碼)
4.建築物使用人、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資料(如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有載明所有權
人身分證字號時得免附)
5.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6.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7.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8.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
9.檢查機構(人員)認可證
10.保險證明文件
五、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案件僅就專業檢查人員檢查簽證結果之書面予以備查,有關檢查簽
證結果本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抽複查之執行依「高雄縣建築物公
共安全檢查為配合網路申報案件抽複查執行要點」及「高雄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及申報委外辦理抽複查執行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