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98.5.19營署建管字第0982909489號函
一、防火門之構造,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定有明文,防火門除應具有規定之防火性能外,其構造並應符合第76條規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建築用防火門,其驗證登錄證書僅代表該防火門品質符合CNS 11227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加熱試驗及衝擊試驗項目之要求,使用時仍應檢視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及其他相關條文之規定。
二、另依上開建築技術規則第76條第3款第1目及第4款第2目規定,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及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均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上開會議結論事項五,略以:防火門使用單一功能之平頭鎖或輔助鎖(Dead Bolt,鎖舌非為斜面者)加以閉鎖測試者,因開啟後無法自行關閉,故僅限用於管道間維修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