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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 市政新聞

2011年3月30日 星期三

集合住宅共有部分及專有部分,或共有部分設定為專有部分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個人等為求便利,如擅自將集合住宅大樓重要共用逃生通道佔用及對大樓本身自主救災設備造成阻礙或是遮蔽,,小心您可能會觸犯公共危險罪─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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