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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 市政新聞

2011年5月3日 星期二

預告廢止「防焰合板、防焰壁紙、防焰壁布等三項二十七品目之應施進口/國內市場商品檢驗」,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  旨:預告廢止「防焰合板、防焰壁紙、防焰壁布等三項二十七品目之應施進口/國內市場商品檢驗」,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廢止應施檢驗防焰合板等三項二十七品目商品品目明細表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bsmi.gov.tw),「最新消息」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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