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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換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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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換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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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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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換發認可證所附文件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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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換發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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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非所屬之專業檢查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工作,經查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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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專業檢查人之數額不足,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補足人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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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換發期限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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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業機構停業未依第十一點規定繳回原領認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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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換發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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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依業務執行規範、檢查作業手冊執行業務,經查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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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業檢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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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換發認可證所附文件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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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換發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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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辦理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檢查簽證內容不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作成處分並彙報本部有案,其簽證不實情事於原領認可證之有效期限內累計次數超過六次者(以處分書發文日為累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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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檢查簽證內容不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作成處分並彙報本部有案,其簽證不實情事於原領認可證之有效期限內累計次數有四次以上、六次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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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換發期限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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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檢查簽證內容不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作成處分並彙報本部有案,其簽證不實情事於原領認可證之有效期限內累計次數有三次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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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換發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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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表所稱專業檢查人辦理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檢查簽證內容不實,其簽證不實情事於原領認可證之有效期限內累計次數之計算方式,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登載認可日期、有效日期,及各直轄市、縣(市)、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處分書發文日期為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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