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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 市政新聞

2010年12月12日 星期日

關於貴局函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7條及附表二「特定建築物之限制」之規定項目檢討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6.09.19營署建管字第0960047209號函
查建築物第1層使用類組變更為B-3組、D-5組、E組、F-2組、F-3組、G-2組、G-3組、H-1組、H-2組使用,且變更使用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或非公眾使用範圍者,及建築物避難層直上層使用類組變更為D-5組、F-2組、F-3組、G-2組、G-3組、H-1組、H-2組使用,且變更使用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下者,免檢討「特定建築物之限制」之規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業有明定,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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