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96.09.19營署建管字第0960046858號函
一、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2項附表一之規定,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其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歸屬F-1類組;如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者,則歸屬H-1類組。另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等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歸屬於H-1類組,敬先敘明。
二、案據96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之老人福利法,除現行安養機構維持不變,餘業將現行長期照護機構及養護機構簡併為長期照顧機構、現行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合併為其他老人福利機構。爰按本辦法之規定,若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與養護機構合併為長期照顧機構,仍視同原長期照護機構之規定,依樓地板面積檢討,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歸屬F-1類組;未達500平方公尺者屬H-1類組,至安養機構及其他老人福利機構則歸屬於H-1類組。準此,上開老人福利機構尚無類組認定之疑慮,故本辦法未有研修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