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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 市政新聞

2010年12月12日 星期日

檢送95年11月20日研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

內政部95.12.8台內營字第0950807446號函
結論:
一、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4條附表2「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備註欄規定「…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客體以整幢為之。但同一幢建築物內供2類組以上用途使用且各類組分屬不同所有權者,以各類組為申報客體。…」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客體範圍之界定,應依上開規定認定之。

二、整幢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供2類組以上使用者,無上開但書之適用,其申報客體以整幢為之,申報規模應以該幢各類組樓地板面積分別合計之,其中有多類組以上達應申報之規模,應以達申報規模之類組中之最高申報頻率為之。至於申報主體,該幢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申報,或由使用人共同或個別就其應申報範圍申報之。該幢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中如有未依上開所稱最高頻率期限申報者,自應分別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處分之。

三、整幢建築物為同一類組使用,有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者,亦無上開但書之適用,其申報客體應以整幢為之,申報規模以整幢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計之;若達應申報規模,應依其申報頻率辦理申報。至於申報主體,該幢建築物各所有權人得就其應申報範圍個別申報,或共同就其應申報範圍申報之;若建築物所有權人責由使用人申報者,亦同。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自應分別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處分之。

四、整幢建築物有供2類組以上用途使用且各類組分屬不同所有權者,依上開但書規定,以各類組為申報客體,其申報規模應以該幢各類組樓地板面積分別合計之,若有類組達應申報規模者,自應依其申報頻率辦理申報。依上開規定該建築物同類組所有權人得就其應申報範圍個別申報,或得共同就其應申報範圍申報之;若建築物所有權人責由使用人申報者,亦同。如未依規定申報者,應分別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處分之。

五、上開各建築物使用樣態之申報規模計算及申報方式對照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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