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 - Yahoo奇摩 搜尋結果

臺中市政府 : 市政新聞

2010年12月12日 星期日

關於防火門開啟方向執行疑義乙案

內政部96.10.17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146701號函
一、「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目:『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安全門......除供住宅使用者外,安全門應向避難方向開啟。』,係規範室內安全梯安全門之開啟方向;至走廊兩側辦公室防火門之開啟方向,尚無明文規定。」為本部85年5月6日台內營字第8577013號函所釋示。查92年8月19日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明定「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並配合修正同編第97條刪除第 1款第2目「除供住宅使用者外,安全門應向避難方向開啟」之規定,本部前揭函「至走廊兩側辦公室防火門之開啟方向,尚無明文規定」業不適用,防火門開啟方向應依現行條文第76條第5款規定辦理。
二、至有關第76條第5款「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係指供住宅專有部分使用之防火門,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之防火門,得免朝避難方向開啟;至住宅共用部分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用途之樓層進入安全梯之防火門仍應向避難方向開啟。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院會決議

行政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