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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 市政新聞

2010年12月12日 星期日

關於建築物同一使用單元內供托兒所兼課後托育中心使用事宜之規定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6.10.05營署建管字第0960053406號函
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前段規定略以:「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次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6條之規定,建築物於同一使用單元內申請變更為多種使用類組者,應同時檢討符合各該使用類組依附表二規定之檢討項目及附表三規定之檢討標準。是旨揭建築物同一使用單元內供托兒所兼課後托育中心使用,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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