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96.03.01營署建管字第0960008057號函
本部64年8月20日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示,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旅館及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咖啡廳、茶室、食堂,及非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另查寄宿舍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供民宿使用之建築物,非建築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本部77年12月19日台內營658473號函及94年4月1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2847號函分別釋示有案。本案休閒農場內之住宿及餐飲設施應依其申請使用性質依前開有關規定認定核處,並依規定辦理室內裝修許可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