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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 市政新聞

2010年12月12日 星期日

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與辦公廳,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範圍

內政部96.2.26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令發布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一、 增設廁所或浴室。二、 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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