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7.05.27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083872號函
一、查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本部為規定前揭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定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下稱本辦法);另為認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之專業機構與人員,訂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下稱本認可基準),據以辦理。
二、次查本認可基準第2點及第3點規定:「專業檢查人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一)防火避難設施類: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及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及消防設備師。2.…(二)設備安全類: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及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及消防設備師。2.…」。「具有第2點規定資格者,得備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乙份,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專業檢查人認可證;非經領有專業檢查人認可證者,不得辦理建築物安全檢查及簽證工作。前項講習結業證書,係指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舉辦之建築物安全專業檢查人講習結業,並領有結業證書者。」上開「建築物安全專業檢查人講習」之目的係為再充足專業檢查人資格者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專業能力。
三、再查本辦法第3條附表一規定之檢查簽證項目,其中防火避難設施類之檢查項目包括: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走廊(室內通路)、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屋頂避難平臺、緊急進口等檢查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規定辦理;另設備安全類之檢查項目包括: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燃氣設備等檢查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及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四、又案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前開號函說明二及說明三略以:「查土木工程科技師之執業範圍為『從事混凝土、鋼架、‥、基礎、建築物結構‥等工程以及其他有關土木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監造、養護、計畫及營建管理等業務。但建築物結構之規劃、設計、研究、分析業務限於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爰土木工程科技師應得受委託辦理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有關之規劃、設計、研究、分析業務。」。「另『設備安全類』檢查事項之『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燃氣設備』等,則分屬機械工程科、電機工程科、冷凍空調工程科執業範圍所訂技術事項,並非土木工程科技師之執業範圍。」又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類之檢查項目,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防火避難設施之規定據以辦理,亦非屬前開土木工程科技師之職業範圍。是本案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技師仍應參加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講習結業,並領有結業證書後,始得依本認可基準第3點規定申請核發專業檢查人認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