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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 市政新聞

2010年12月11日 星期六

台北縣政府放寬「設備安全類」檢查簽證項目查核標準

放寬「設備安全類」檢查簽證項目查核標準
99年11月01日北工使字第0990990903號


主旨:有關本縣受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業務,基於實務執行面之合理性,自即日起「設備安全類」檢查簽證項目查核方式如說明段,請 查照並確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建築法第77、97條之3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本局99年10月12日簽辦結果辦理。


二、基於簡政便民原則,對於建築物公共安全「設備安全類」檢查簽證項目之執行方式,本局同意適度放寬及簡化,藉以鼓勵受檢場所主動申報,並統一檢查執行標準,釐清相關單位與人員權責,以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



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其中「設備安全類」有關「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等3項,多屬公寓大廈之共用設備,係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負責日常維護管理事宜,為避免同一設備因涉及不同法令或單位權管而產生重複檢查情形,基於簡政便民考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昇降設備:由勞工檢查機構實施檢查管理之:礦業之礦場、製造業之工廠、營造業之工地、水電燃氣之水廠、電廠、瓦斯廠、倉儲業之倉庫、通訊業之電訊交換機房、國防事業之生產機構、軍醫院、研究機構及對外附設之傳播事業單位等相關廠、庫,其昇降設備得免檢查,由專業檢查人於檢(複)查報告書之檢查欄項內備註。



(二)避雷設備:現況倘因屋頂違建致無法檢查該項設備者,專業檢查人應於檢(複)查報告書之檢查欄項內備註,並檢附違建物之現況照片附卷備查。



(三)緊急供電系統:申報場所若已辦理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其「緊急電源」業經消防設備專業技術人員檢查簽證合格者,得免重複檢查,但應於申報書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又該項設備之檢查工作,倘因需進入住宅單元致無法檢查者,專業檢查人應於檢(複)查報告書之檢查欄項內備註。



四、特殊供電:按建築法第97條之3規定:「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免申請雜項執照。其管理並得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據此,本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特殊供電」之「廣告招牌燈」項目,暫以規模達「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應申請雜項執照類型為限。



五、另考量「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3項設備,如係公寓大廈之共同設備,縱經檢查不合格,其後續修繕維護工作因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故實際執行面恐非局部樓層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得以擅專,是以該三項設備倘經專業檢查人檢查不合格者,當責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儘速改善,並由專業機構或人員出具說明書(詳附件。改善日期為申報期間內之申報掛號日起:涉需變更使用者以6個月內為限、未涉變更使用者以3個月內為限。),會同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簽認後,併同申報書附卷備查,免提列改善計畫。無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者,亦應詳實備註說明。另由本局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函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或所有權人改善。



六、上述資訊,已同時於本局網站更新,如需參考,請至本局網站(http://www.publicwork.tpc.gov.tw)下載。
相關附件:
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安全設備類」不合格項目說明書 (doc) (pdf)

2.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安全設備類」不合格項目說明書[範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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