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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 |||||||
一、法源 (一)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內政部99.03.03台內營字第60990801045號令訂定) ※經內政部認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辦理室內裝修規定: 1.內政部96.2.26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令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增設廁所或浴室。 ◎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2.內政部92.3.21營署建管字第0922904339號函 『營業面積150㎡以上之「網路資訊服務場所」(即現行資訊休閒服務場所)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為確保其裝修不妨礙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是無論營業面積大小均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許可。』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三)臺北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 二、臺北縣純室內裝修委託指定審查機構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北縣辦事處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北市連絡處 臺北縣建築師公會 三、臺北縣住宅及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簡化申辦程序 適用條件: 1.申請範圍建築物用途為住宅。 2.非住宅建築物位於10層以下,且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者。 3.非住宅建築物11層以上,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者。 標準作業程序 四、Q&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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