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97.11.06營署建管字第0970067040號函
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2項附表一規定略以,「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應歸屬H-1類組,另「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應依本辦法有關H-1類組之規定檢討」,本部97年7月2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6006號函附會議紀錄已有明釋在案(諒達)。至「建築物為同一使用類組之使用項目更動,除A、B二類之同組使用項目更動,其室內裝修變更且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外,應..報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登載於使用執照或發給核准更動使用文件」,為本辦法第10條所明定。是有關老人養護機構重新立案申請為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係同屬H-1類組,依本辦法上開規定應洽建築物所在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同一使用類組之使用項目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