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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 市政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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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0日 星期二
內政部公告「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並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台內消字第
1000822691
號
主 旨:公告「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消防法
第六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下列不屬於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一、托育機構。
二、早期療育機構。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
四、居家護理機構。
五、護理之家。
六、產後護理機構。
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
部 長 江宜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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