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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 市政新聞

2011年5月5日 星期四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需主動申報或是接到公文再申報?

 按「本辦法所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應於申報期間前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專業機構或人員應於申報期間前實施檢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應備具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收到前條之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之日起,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經審查合格者,即通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經審查不合格者,應將其不合規定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改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應於接獲通知改善之日起三十日內,依通知改善事項改善完竣送請復審;逾期未送審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應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理。」分別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2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定有明文,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但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應於申報期間前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並於檢查後,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於申報期間內,備具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收到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之日起,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經審查合格者,即通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經審查不合格者,應將其不合規定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改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應於接獲通知改善之日起三十日內,依通知改善事項改善完竣送請復審。換言之,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應於申報期間之前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並於檢查後,於申報期間內,備具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主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而非接到公文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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