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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 市政新聞

2011年5月5日 星期四

內政部函釋飲酒店業之分區使用性質是否與飲食店相當,而得申請設置於住宅區之疑義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授營中 字第 1000803454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相關法條:都市計畫法 第 34 條(99.05.19)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15 條(99.02.01)

要 旨:飲酒店業之營業性質與酒吧業類似,且其營業態樣及營業時間勢將影響

居住之安寧及公共安全,故不宜認定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之飲食店相當,而不得於住宅區設置全文內容:有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住宅區內設置「飲

酒店業」之執行疑義乙案

一、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飲食業(F501)包括:

飲料店業(F501030) 、飲酒店業(F501050) 、餐館業(F501060

)及其他餐飲業(F501990) ,其中飲酒店業除無提供陪酒員外,其

營業性質與酒吧業相當類似,不宜認定與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

第 10 款之飲食店相當,其餘應得視屬該條款規定之飲食店範疇。

二、按都市計畫法第 34 條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

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施行細

則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

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十一、舞廳(場)、酒家、酒

吧(廊)、特種咖啡茶室、浴室、妓女戶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飲酒店業其營業態樣繁多,除從事經營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

外,尚有歌唱、演奏、表演、跳舞等營業行為,且其營業時間也都逾

正常晚間休息時段,勢將影響居住之安寧及公共安全,應屬施行細則

第 15 條第 1 項第 11 款後段「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故不得於

住宅區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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