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國公司登記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次為縣市政府。
二、商業登記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次為縣市政府。
三、建築管理與使用管理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次為縣市政府。
前二項業務在本國法律採登記主義,故僅針對申請人之申請資料進行審核。
第三項業務在本國法律採審查主義,申請人除必要文件以外,尚必須符合及滿足相關法令規範之條件,始予准駁。
依據不同業務有不同管轄與管理單位與不同之法律規範,很多民眾總會誤以為經過前二項申請核准後即為合法,其實是不瞭解本國法律之緣故。
於現行辦理公司及商業登記之公文書中,已補充說明,以免民眾因不熟悉法律而觸法,而民眾如不清楚相關法律規定,可先行洽詢相關業者或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