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5.11.7台內營字第0950806589號函
「防火門窗……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五、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所明定,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防火門開啟方向應符合該條文第5款。另因應各種法規以設置防火門為條件之一之規定(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0條免設排煙設備、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5條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之1簡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等),除該法規有明文免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之適用外,其設置之防火門開啟方向仍應符合第76條第5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