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5.10.13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6224號函
按「停車空間」係屬建築物之附屬空間,非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4條附表二規定之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之類組。至於本部88年4月14日台(88)內營字第8872761號函示,係規定應於88年7月1日起實施規模15層以上住宅、集合住宅類(H2類)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及應實施檢查項目「避難層出入口」、「直通樓梯」、「安全梯」及「特別安全梯」。上開應實施之檢查項目有通達集合住宅「停車空間」部分,仍應依規定予以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