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94.09.22營署建管字第0940048469號函
一、建築物變更為D-5類組,有關走廊淨寬度之檢討標準,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2條,查該建築技術規則業就建築物用途、走廊二側有居室者及其他走廊,列表明定走廊寬度。至所詢走廊之檢討事項,因涉個案事實認定,宜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二、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變更使用應依其行為時之法規辦理,是其檢討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申請變更使用時之法令規定辦理。為本部86年1月9日台(86)內營字第8672049號函復會議結論第4案決議2所明釋。有關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依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應檢討「設置二座直通樓梯之限制」項目者,仍請檢討符合申請變更使用時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規定;至如擬不適用該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者,得依同規則總?編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檢具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