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營署資字第1002906254號
發文日期:2011-04-20
內政部營建署呼籲有關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網路申報作業之上傳檢查資料應加強稽核
本署「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有關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網路申報作業,請就上傳檢查資料,加強稽核,請查照。
邇來發現公安檢查電子資料,疑似有照片檔案變造情事,本署將修正系統執行嚴檢,並請加強稽核,嚴防不法情事再度發生。
敬請本會員注意及轉知從業人員,勿觸法。
建築物公共安全 - Yahoo奇摩 搜尋結果
臺中市政府 : 市政新聞
2011年5月5日 星期四
2011年4月19日 星期二
轉知屏東縣政府辦理公共安全申報作業須知
即日起安檢人員凡至屏東縣政府辦理公共安全申報,須先行至屏東縣政府建管科安檢小組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執行業務登記。
縣府承辦人:侯育貞
電話:7320415-分機7309
縣府承辦人:侯育貞
電話:7320415-分機7309
2010年12月25日 星期六
高雄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網路申報執行要點
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時代快速進步、簡政便民,及響應環保推動無紙化,
並落實專業檢查人簽證制度,以提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效率,及申報作業流程更
為透明化、標準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定期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
建築機關申報。
三、本要點執行對象為本縣轄內應辦理公共安全申報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四、申報手續:
(一)申報人應於有效申報日前三十日內,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依規定檢查項目實施現
況檢查。
(二)專業檢查人登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系統」製作申報書資料並上傳下列書件
電子檔:
1.申報書(檢查報告書)
2.檢查紀錄簡圖
3.現況照片(含專檢人員現場照片,每張照片均應顯示檢查登記碼)
4.建築物使用人、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資料(如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有載明所有權
人身分證字號時得免附)
5.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6.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7.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8.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
9.檢查機構(人員)認可證
10.保險證明文件
五、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案件僅就專業檢查人員檢查簽證結果之書面予以備查,有關檢查簽
證結果本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抽複查之執行依「高雄縣建築物公
共安全檢查為配合網路申報案件抽複查執行要點」及「高雄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及申報委外辦理抽複查執行要點」辦理
並落實專業檢查人簽證制度,以提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效率,及申報作業流程更
為透明化、標準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定期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
建築機關申報。
三、本要點執行對象為本縣轄內應辦理公共安全申報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四、申報手續:
(一)申報人應於有效申報日前三十日內,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依規定檢查項目實施現
況檢查。
(二)專業檢查人登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系統」製作申報書資料並上傳下列書件
電子檔:
1.申報書(檢查報告書)
2.檢查紀錄簡圖
3.現況照片(含專檢人員現場照片,每張照片均應顯示檢查登記碼)
4.建築物使用人、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資料(如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有載明所有權
人身分證字號時得免附)
5.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6.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7.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8.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
9.檢查機構(人員)認可證
10.保險證明文件
五、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案件僅就專業檢查人員檢查簽證結果之書面予以備查,有關檢查簽
證結果本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抽複查之執行依「高雄縣建築物公
共安全檢查為配合網路申報案件抽複查執行要點」及「高雄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及申報委外辦理抽複查執行要點」辦理
2010年12月12日 星期日
關於建築物使用執照核定之餐廳、飲食店使用類組與經濟部所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飲酒店業之規定事宜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7.07.07營署建管字第0970037713號書函
一、按92年6月5日修正之建築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業已刪除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 執照不准申請營業登記之規定。另行政院主計處訂頒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主要係提供作為統計資料分類之使用,並以各該場所單位 之主要經濟活動作為分類基礎,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係就各使用項目之使用行為加以區別,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下稱本辦法)就建築物使用強度與危險指標所訂之建築物使用類組之分類規定有別。至於本案所詢飲酒店業之行業別非屬本辦法第2條所稱 之建築物使用類組,該行業所設置之場所,應依上開辦法規定之類組定義與使用項目舉例,歸類分組。
二、另有關使用執照核定為餐廳、飲食店等使用用途之建築物,其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項目得否販售酒精性飲料乙節,事屬經濟部管轄,請逕向該部洽詢。
一、按92年6月5日修正之建築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業已刪除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 執照不准申請營業登記之規定。另行政院主計處訂頒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主要係提供作為統計資料分類之使用,並以各該場所單位 之主要經濟活動作為分類基礎,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係就各使用項目之使用行為加以區別,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下稱本辦法)就建築物使用強度與危險指標所訂之建築物使用類組之分類規定有別。至於本案所詢飲酒店業之行業別非屬本辦法第2條所稱 之建築物使用類組,該行業所設置之場所,應依上開辦法規定之類組定義與使用項目舉例,歸類分組。
二、另有關使用執照核定為餐廳、飲食店等使用用途之建築物,其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項目得否販售酒精性飲料乙節,事屬經濟部管轄,請逕向該部洽詢。
關於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受理違章建築申報,其申報面積計算疑義乙案
內政部98.7.9內授營建管字第0980119993號函
一、按建築法(下稱本法)第7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前揭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3條附表一業有明定。又「關於違章建築物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受理及後續處理‥,一種為舊有合法建築物附建違建,另一種為整棟建築物均屬違建,前者係領得使用執照後方附建違建,按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其原先合法領得使用執照部分,仍應依同法第77條第3項規定辦理,爰仍應受理其申報,受委託辦理檢查簽證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於申報書備註該建築物之違建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另依違章處理程序辦理‥。」,本部90年11月20日台九十內營字第9067311號函已有明示,合先敘明。
二、有關本案所詢辦理建築物及其附建違章建築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相關事宜乙節,其申報面積應依使用執照核定範圍為之,並備註附建之違章建築面積。另建築物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各檢查項目,應就建築物及其附建之違章建築部分合併檢討,如因違章建築肇致檢查項目不符合規定者,請確實依本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維公共安全。
一、按建築法(下稱本法)第7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前揭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3條附表一業有明定。又「關於違章建築物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受理及後續處理‥,一種為舊有合法建築物附建違建,另一種為整棟建築物均屬違建,前者係領得使用執照後方附建違建,按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其原先合法領得使用執照部分,仍應依同法第77條第3項規定辦理,爰仍應受理其申報,受委託辦理檢查簽證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於申報書備註該建築物之違建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另依違章處理程序辦理‥。」,本部90年11月20日台九十內營字第9067311號函已有明示,合先敘明。
二、有關本案所詢辦理建築物及其附建違章建築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相關事宜乙節,其申報面積應依使用執照核定範圍為之,並備註附建之違章建築面積。另建築物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各檢查項目,應就建築物及其附建之違章建築部分合併檢討,如因違章建築肇致檢查項目不符合規定者,請確實依本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維公共安全。
2010年12月11日 星期六
台北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注意事項
公安申報注意事項:
一、二維條碼申報案件:
1.為配合內政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新制之推動,並響應節能
減碳政策,即日起本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書件為1式2份,除正本仍
維持紙本外其餘副本書件請自行將正本內容以PDF檔或JPG檔複製於光碟
片;或由內政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暨申報管理資訊系統」逕將申報書表
直接轉PDF檔,其他附件得以JPG檔或PDF檔處理後併同複製於光碟片,
並請於該碟片封面書寫場所名稱、地址,並由專業檢查人簽署。
2.正本1份:全卷書表圖說紙本1份。副本1份:全卷書表圖說光碟片1份
及申報結果通知書(包括使用管理科、申報人、目的事業機關等)。
3.二維條碼頁,建議以雷射印表機列印以利機器掃瞄判讀(噴墨式不易判讀),
且不得用影印本(因會產生模糊陰影),避免無法判讀退件重製耽誤時間。
4.二維條碼申報案件,核可後,應將申報結果通知書勾選結果,循程序由申報
人簽收領回。
二、網路申報案件:
1.檢查申報書及改善計畫書應有申報人(業主)簽章;如非以自然人憑證登入
者,應請其先行填載書表後列印並簽章再行上傳,方符規定始可受理,否則
應予退件。
2.網路申報案件,核可後,應將申報結果通知書列印並勾選結果,簽存歸檔。
三、案內提具改善計畫者,准予1個月內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依規定檢具證
明文件符合規定者,依規定期限(另行公告)核定改善期限。應請於申報
結果通知書內填具改善期限。
四、相片檢附原則規定
1.每一檢查項目,至少1張相片。
2.每一照片頁,至少1張相片要有檢查碼入鏡;但檢查人現場相片,應有檢查
碼入鏡。
一、二維條碼申報案件:
1.為配合內政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新制之推動,並響應節能
減碳政策,即日起本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書件為1式2份,除正本仍
維持紙本外其餘副本書件請自行將正本內容以PDF檔或JPG檔複製於光碟
片;或由內政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暨申報管理資訊系統」逕將申報書表
直接轉PDF檔,其他附件得以JPG檔或PDF檔處理後併同複製於光碟片,
並請於該碟片封面書寫場所名稱、地址,並由專業檢查人簽署。
2.正本1份:全卷書表圖說紙本1份。副本1份:全卷書表圖說光碟片1份
及申報結果通知書(包括使用管理科、申報人、目的事業機關等)。
3.二維條碼頁,建議以雷射印表機列印以利機器掃瞄判讀(噴墨式不易判讀),
且不得用影印本(因會產生模糊陰影),避免無法判讀退件重製耽誤時間。
4.二維條碼申報案件,核可後,應將申報結果通知書勾選結果,循程序由申報
人簽收領回。
二、網路申報案件:
1.檢查申報書及改善計畫書應有申報人(業主)簽章;如非以自然人憑證登入
者,應請其先行填載書表後列印並簽章再行上傳,方符規定始可受理,否則
應予退件。
2.網路申報案件,核可後,應將申報結果通知書列印並勾選結果,簽存歸檔。
三、案內提具改善計畫者,准予1個月內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依規定檢具證
明文件符合規定者,依規定期限(另行公告)核定改善期限。應請於申報
結果通知書內填具改善期限。
四、相片檢附原則規定
1.每一檢查項目,至少1張相片。
2.每一照片頁,至少1張相片要有檢查碼入鏡;但檢查人現場相片,應有檢查
碼入鏡。
2010年11月28日 星期日
台中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書應檢附書件
一、 應檢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 檢查報告書一份
◇ 檢查結果通知書四份(正本三份予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檢查人,副本予使管科壹份)。
※建築物使用許可
◇ 使用執照存根影本(建築物建築地址如與申報地址不符時,應再檢附門牌整編證明)。
◇ 舊有合法建築物四種文件之一(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戶口遷入證明、完納稅捐證明、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西屯區地區須證明民國65年5月23日前,大坑風景區須證明民國65年8月25日前,西屯部分地區、南屯、北屯區須證明民國66年1月18日前,其餘地區須證明民國45年11月1日前完成))。
◇ 違章建築(免附證明文件)。
◇ 房屋權利證明影本(如建物無辦理保權登記時,則以地籍登記簿謄本代替)。
※申報範圍現況平面圖
◇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檢查記錄簡圖。
◇ 建築物設備安全檢查記錄簡圖。
◇ 現況照片(需足以證明檢查現況,即應檢查項目部分均應拍照紀錄,供作抽複查參考)。
※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之認可證(注意認可證有效期限是否逾期)
◇ 專業檢查機構認可證
◇ 專業檢查員認可證
二、 依法令規定需要檢附書件:
◇ 營業登記證影本。
◇ 公共意外責任險(A1、B類、C1、D1、D5、F1、F2、F3類組必須檢附)。
◇ 火險或其他保險證明文件(非前款例舉類組,申報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為供公眾使用且對外營業者)。
※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必須檢查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或內部裝修材料者,應檢附下列四種文件之一)。
◇ 內政部核可之耐燃工證明及(廠商出貨證明或廠商施作切結)。
◇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證明文件及(廠商出貨證明或廠商施作切結)。
◇ 本局核發室內裝修證明。
◇ 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切結書(85,5,29前核准之建築物)。
◇ 檢查報告書一份
◇ 檢查結果通知書四份(正本三份予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檢查人,副本予使管科壹份)。
※建築物使用許可
◇ 使用執照存根影本(建築物建築地址如與申報地址不符時,應再檢附門牌整編證明)。
◇ 舊有合法建築物四種文件之一(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戶口遷入證明、完納稅捐證明、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西屯區地區須證明民國65年5月23日前,大坑風景區須證明民國65年8月25日前,西屯部分地區、南屯、北屯區須證明民國66年1月18日前,其餘地區須證明民國45年11月1日前完成))。
◇ 違章建築(免附證明文件)。
◇ 房屋權利證明影本(如建物無辦理保權登記時,則以地籍登記簿謄本代替)。
※申報範圍現況平面圖
◇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檢查記錄簡圖。
◇ 建築物設備安全檢查記錄簡圖。
◇ 現況照片(需足以證明檢查現況,即應檢查項目部分均應拍照紀錄,供作抽複查參考)。
※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之認可證(注意認可證有效期限是否逾期)
◇ 專業檢查機構認可證
◇ 專業檢查員認可證
二、 依法令規定需要檢附書件:
◇ 營業登記證影本。
◇ 公共意外責任險(A1、B類、C1、D1、D5、F1、F2、F3類組必須檢附)。
◇ 火險或其他保險證明文件(非前款例舉類組,申報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為供公眾使用且對外營業者)。
※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必須檢查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或內部裝修材料者,應檢附下列四種文件之一)。
◇ 內政部核可之耐燃工證明及(廠商出貨證明或廠商施作切結)。
◇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證明文件及(廠商出貨證明或廠商施作切結)。
◇ 本局核發室內裝修證明。
◇ 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切結書(85,5,29前核准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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